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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油服:主要持續關連交易相關的協議


来源:乐动体育app下载安装    发布时间:2024-12-20 07:08:40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1202房间法定代表人:吴柏志本协议中,甲方全权代表其附属公司及联系人(不包括乙方及其附属公司,但包括关连附属公司),乙方全权代表其附属公司;甲方和乙方分别称“一方”,合称“双方”。

  3.鉴于:(1)甲方从事油品、天然气生产和陆地油气钻采装备、油气集输装备及钢管、海洋油气钻采工程装备、钻头钻具、井下工具、化工原料、油田化学剂及化学试剂等产品的研发制造与销售。

  4.乙方愿意依照本协议的规定,从甲方获取上述相关这类的产品;(2)乙方从事石油专用管材(不包括油气集输钢管)、钻头钻具、金属结构、通用及专用工具、金属能承受压力的容器、通用仪器仪表、专用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化学助剂、专项化学用品(包括油田化学品)和矿山、冶金、建筑专用设备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5.甲方愿意依照本协议的规定,从乙方获取上述相关这类的产品;(3)乙方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甲方是乙方的控制股权的人,甲乙双方之间的产品互供业务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的日常关联交易,同2时构成《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称“《香港上市规则》”)下的日常持续性关连交易(以下统称为“持续关联交易”)。

  6.因此,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1定义及释义1.1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具有以下含义:(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2)“附属公司及联系人”指各级附属公司及/或《香港上市规则》下的联系人,为避免歧义,本协议项下甲方的附属公司及联系人不包括乙方及其附属公司,但包括关连附属公司;(3)“关连附属公司”指甲方及其联系人于其中拥有至少10%直接股权的乙方附属公司(该10%水平不包括甲方及其联系人透过乙方持有该乙方附属公司的任何间接权益),及该等附属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4)“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的机构”指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5)“元”指人民币元。

  7.1.2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否则:(1)本协议一方包括其继承人或核准受让人;(2)在本协议中,“甲方”应根据其上下文的适用情形合理解释为(a)甲方,或(b)甲方及其全权代表的附属公司及联系人(不包括乙方及其附属公司,但包括关连附属公司);“乙方”应根据其上下文的适用情形合理3解释为(a)乙方,或(b)乙方及其全权代表的附属公司;(3)本协议提及的条款或附件,如无其他说明,即指本协议的条款或附件;(4)本协议的任何条文不应被理解为禁止本协议延期、修改、变更或补充;(5)本协议标题仅为方便而使用,并不影响本协议的内容及解释。

  8.2产品范围2.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产品有:(1)原油、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包括汽油、柴油、煤油、燃料油、润滑油等);(2)天然气(包括管道气、CNG、LNG等);(3)钢材;(4)化工原料、油田化学剂及化学试剂;(5)石油专用设备;(6)石油钻采设备配件;(7)专用工具;(8)仪器仪表及配件;(9)工程机械;(10)木材、水泥及建筑材料;(11)电工材料(包括船用电缆等);(12)管道配件;(13)油漆涂料;(14)阀门;(15)橡胶、橡胶制品及塑料制品;(16)石化专用设备及配件;(17)电器设备及配件;(18)动力设备;(19)通用设备(包括压缩机、泵、空气分离设备等);(20)电子工业产品及元器件(包括计算机软件、安防控制管理系统等);(21)消防设施及器材(包括消防车及配件、消防机器人等);(22)煤炭;(23)化学纤维加工及纺织产品(包括防静电工作服及配件、安全工作鞋等);及(24)其他产品。

  9.2.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有:(1)石化专用设备及配件;(2)石油专用设备及配件;(3)活动房及配件;(4)钢材;(5)阀门;(6)移动电站;(7)输送机械;(8)电器设备及配件;(9)管件;(10)钻杆、加重钻杆、方钻杆、钻铤;(11)钢结构;(12)API油套管委托加工;(13)套管附件、油管附件;(14)石油钻采设备配件;(15)专用工具;(16)仪器仪表及配件;(17)塔类设备;(18)化工原料、油田化学剂及化学试剂;(19)石油钻采设备配件;(20)专用工具;(21)化学纤维加工及纺织产品(包括防静电工作服及配件、安全工作鞋等);及(22)其他产品。

  10.3交易原则43.1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无须仅从甲方获得本协议项下的产品供应,甲方亦无须仅从乙方获得本协议项下的产品供应。

  11.但当产品供应一方与独立第三方的销售条件相同时,一方应优先使用产品供应一方提供的产品。

  12.3.2对于甲方生产的海洋钻井设备、修井设备及配件、陆地海洋用固井设备及配件、压裂设备及配件、牙轮钻头、天然气往复式压缩机及配件,连续油管作业设备及配件、不压井作业设备及配件、35MPa及以上高压管汇产品、水处理设备及配件、集输钢管、陆地钻井、修井设备及配件、金刚石钻头、螺杆钻具、井下工具等产品,当甲方与独立第三方销售条件相同时,在甲方的生产能力能够很好的满足乙方需要的情况下,乙方优先使用甲方的产品。

  13.3.3即使有上述第3.1条与第3.2条约定,如依照国家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要求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产品供应商的,一方应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确定产品供应商。

  14.3.4甲乙双方须确保并促使各自的附属公司及联系人签订符合本协议之原则及规定的针对具体产品供应的协议。

  15.4运作方式4.1双方可以以本协议为基础,根据自身的需求就实际发生的产品供应交易单独签署具体的产品协议(以下称“具体产品协议”)。

  16.每份与乙方单独签署的具体产品协议,于适用时,均需遵守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的机构关于申报、公告和/或获得其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如适用)。

  每份具体产品协议应当载明必要的产品供应内容,并于任何重大方面一定要符合本协议的各项约定。

  4.2在具体产品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并经双方同意,具体产品协议能调整,但该等调整需遵守一般商业惯例,符合本协议的原则。

  4.4按乙方上市地监管规定的要求,本协议项下的持续关联交易须制定交易金额的年度限额,若有关产品互供交易的年度限额需乙方董事会和/或独立5股东批准,则该等交易的持续进行取决于乙方有关批准。

  若某年度该等交易的实际发生额将超出乙方已经适当审批程序批准的该年度限额,则在乙方根据上市地监管规定及时进行公告和/或获得独立股东批准(如适用)前,双方应终止履行超出乙方已批准年度限额的产品互供交易。

  5定价原则5.1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产品的定价,须按本条的总原则和顺序确定:(1)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如在任何一个时间里,政府定价适用于任何特定服务,则该等服务将按适用的政府定价提供。

  (2)招投标定价:倘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适用招投标程序,按照招投标程序最终确定的价格定价。

  (3)市场行情报价:将按正常商业条款并基于下列方式厘定:独立第三方按正常商业条款在其日常业务运作过程中提供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管理层在确定本协议项下任何一项产品交易定价是否为市场行情报价时,至少应参考两项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同期可比交易。

  管理层在确定本协议项下任何一项产品交易的合理利润时,至少应参考两项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同期可比交易。

  5.2在第5.1条约定的基础上,双方就下列产品的定价原则进一步约定如下:(1)成品油:成品油结算价格统一执行国家公布的供专项出厂价格;双方可依据市场对部分品种供需变动情况协商确定价格。

  (3)燃料油:轻质燃料油价格以0#柴油出厂价为基础由供需双方确定协议价格,重质燃料油价格由供需双方按市场行情报价或协议价格确定。

  6(4)天然气:依照国家规定的天然气相关价格政策执行,并及时依照国家天然气价格机制变化做相应调整。

  (5)对于甲方直接从供应商处采购的产品,其供应给乙方的价格应不高于同时期、同档次、同等质量物资的市场价格。

  6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1双方的权利包括:(1)在保证向对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提供产品的前提下,可选择为第三方提供对应的产品。

  (3)在符合本协议之规定的前提下,如果一方提供的产品在任何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数量、价格、质量以及服务)不能够满足另一方的需要,则另一方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第三方提供的相应产品。

  6.2双方的义务包括:(1)促使并保证其附属公司及联系人及/或附属公司,按照本协议及具体产品协议规定的标准和定价向对方提供产品。

  6.3甲方将会提供充分的资料予乙方及其审计师,以确保乙方得以根据适用法律、《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的机构的其他规定就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符合相关的申报及披露规定。

  7双方的陈述和保证77.1甲方向乙方作出陈述和保证如下:(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甲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3)甲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一切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政府批准(如需要)以及内部授权,签署本协议的是甲方的授权代表,并且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约束力;(4)甲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发生任何法律上的冲突。

  7.2乙方向甲方作出陈述和保证如下:(1)乙方是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乙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3)乙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一切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政府批准(如需要)以及内部授权,签署本协议的是乙方的授权代表,并且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4)乙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发生任何法律上的冲突。

  8生效及终止88.1本协议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经乙方股东大会上独立股东批准,于2025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生效之日起三年。

  8.2本协议按下列方式终止:(1)本协议有效期届满;(2)双方达成一致终止本协议;(3)如任何一方(以下称“违约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并且违约方在另一方(以下称“守约方”)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构成违约行为,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做出补救,而违约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此等违约行为做出补救,则守约方可即时终止本协议;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不能补救,守约方可即时终止本协议;或(4)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终止本协议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而终止本协议。

  8.3在本协议终止前,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的机构的规则,本协议双方可以共同商讨签订新的产品互供框架协议,以保证本协议终止后协议双方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

  9.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在北京市,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0保密9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与本协议项下任何事宜有关的任何信息,但根据法律或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的机构或任何其他监管机关规定进行披露的除外。

  11通知11.1任何在本协议下需要送达的通知必须以书面作出,并必须按本条约定的地址或按协议一方不时向协议对方书面指定的有关地址或传真号码发送。

  任何上述通知必须以专人递送、挂号邮递或以传真发送;倘以专人递送,应在送达时视为收到;倘以挂号邮递寄出,应于回执日期视为收到;倘以传真发出,应于成功发出时视为收到。

  双方通讯地址如下: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邮编:100728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1202房间邮编:10072811.2通知或别的文件送达的时间为:(1)当面送达:交付书面函件的时间。

  如在一般营业时间外收到,则以第二天的一般营业时间为送达(除星期六、星期日和中国公众假期),并由发传真者出示传真机印发的确认书表明传线若任何一方更改通讯地址或传真号码,应尽快按本条规定书面通知另一方。

  12附则1012.1本协议任何条款有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的情况,均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效力或可强制执行性。

  12.2如果任何一方因任何不可抗力的事项使其无法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在本协议内的任何义务,不应被视为作出任何违约行为,但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事项的发生并提供证据。

  而另一方亦应视当时的情况而同意给予一段合理的时间去履行有关的责任和义务。

  12.3双方同意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承担一切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有关费用和开支,假如没有法律和法规规定者,则各自承担其应承担的部分。

  12.4除非取得本协议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本协议的另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12.5本协议构成双方就本协议内事项达成之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先前与该等交易有关的所有协议。

  12.6双方应作出、签署或促使作出或签署为使本协议条款生效而必需的所有进一步的行为和文件。

  12.7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它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12.9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约束力,如同已被纳入本协议。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1202房间法定代表人:吴柏志本协议中,甲方全权代表其附属公司及联系人(不包括乙方及其附属公司,但包括关连附属公司),乙方全权代表其附属公司;甲方和乙方分别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1)乙方可为甲方提供石油、天然气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开采、集输、地面建设、管道、建筑、海洋工程等所涉及的物化探、钻完井、测录井、井下作业、工程建设、机械产品等专业的工程服务;(2)乙方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甲方是乙方的控制股权的人,甲乙双方之间的工程服务业务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的日常关联交易,同时构成《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称“《香港上市规则》”)下的日常持续性关连交易(以下统称为“持续关联交易”)。

  因此,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1定义及释义1.1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具有以下含义:2(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2)“附属公司及联系人”指各级附属公司及/或《香港上市规则》下的联系人,为避免歧义,本协议项下甲方的附属公司及联系人不包括乙方及其附属公司,但包括关连附属公司;(3)“关连附属公司”指甲方及其联系人于其中拥有至少10%直接股权的乙方附属公司(该10%水平不包括甲方及其联系人透过乙方持有该乙方附属公司的任何间接权益),及该等附属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4)“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的机构”指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5)“元”指人民币元。

  1.2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否则:(1)本协议一方包括其继承人或核准受让人;(2)在本协议中,“甲方”应根据其上下文的适用情形合理解释为(a)甲方,或(b)甲方及其全权代表的附属公司及联系人(不包括乙方及其附属公司,但包括关连附属公司);“乙方”应根据其上下文的适用情形合理解释为(a)乙方,或(b)乙方及其全权代表的附属公司;(3)本协议提及的条款或附件,如无其他说明,即指本协议的条款或附件;(4)本协议的任何条文不应被理解为禁止本协议延期、修改、变更或补充;(5)本协议标题仅为方便而使用,并不影响本协议的内容及解释。

  2服务内容3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向甲方提供的工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石油、天然气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开采、集输、地面建设、管道、建筑、海洋工程等所涉及的物化探、钻完井、测录井、井下作业、工程建设、机械产品等专业的工程服务,包括:(1)工程咨询(方案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前期工程咨询等);(2)项目管理;(3)工程监理;(4)工程总承包;(5)工程设计;(6)工程项目施工;(7)机械设备加工制造服务;(8)采购服务;(9)技术许可、技术转让及工程技术服务;(10)劳务服务;(11)检测服务;(12)特种运输服务;(13)其他工程支持服务。

  3服务原则及运作方式3.1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理、互利互惠的原则履行本协议。

  43.2甲方及乙方可以本协议的条款为基础,根据自身的需求就实际发生的交易单独签订具体的工程服务协议(以下称“具体工程服务协议”)。

  每份单独签署的具体工程服务协议,于适用时,均需遵守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的机构关于申报、公告和/或获得其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如适用)。

  每份具体工程服务协议应当载明必要的服务内容,并于任何重大方面一定要符合本协议的各项约定。

  3.3在具体工程服务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并经双方同意,具体工程服务协议能调整,但该等调整需遵守一般商业惯例,符合本协议的原则。

  3.4按乙方上市地监管规定的要求,本协议项下的持续关联交易须制定交易金额的年度限额,若有关工程服务交易的年度限额需乙方董事会和/或独立股东批准,则该等交易的持续进行取决于乙方有关批准。

  若某年度该等交易的实际发生额将超出乙方已经适当审批程序批准的该年度限额,则在乙方根据上市地监管规定及时进行公告和/或获得独立股东批准(如适用)前,双方应终止履行超出乙方已批准年度限额的工程服务交易。

  4定价原则4.1本协议项下的各项工程服务的定价,须按本条的总原则和顺序确定:(1)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倘于任何一个时间里,政府定价适用于任何特定产品或服务,则该等产品或服务将按适用的政府定价提供。

  (2)招投标定价:倘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适用招投标程序,按照招投标程序最终确定的价格定价。

  (3)市场行情报价:将按正常商业条款并基于下列方式厘定:独立第三方按正常商业条款在彼等日常业务运作过程中提供相同或类似产品、技术或服务的价格。

  管理层在确定本协议项下任何一项服务定价是否为市场行情报价时,至少应参考两项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同期可比交易。

  管理层在确定本协议项下任何一项服务的合理利润时,至少应参考两项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同期可比交易。

  4.2在第4.1条约定的基础上,双方就工程服务交易的定价原则进一步约定如下:(1)本协议项下的服务交易的价格应按照市场化且对双方公平合理的原则,基于合同的属性确定,定价考虑的因素包括作业地域、作业量、作业内容、合同期限、销售策略、整体的客户关系及后续的合同机会等因素。

  (2)本协议项下的具体服务交易的定价,应遵循第4.1条规定的定价顺序,通过公平协商,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和条件确定,当并无足够可比较的交易判断是不是满足一般的商业条款和条件时,则按不逊于提供给独立第三方的条款和条件确定。

  5.2具体工程服务款项按进度结算并支付,甲方需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或工程形象进度,向乙方支付该期工程进度款。

  6甲方声明和保证6.1甲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6.2甲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6.3甲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一切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政府批准(如需要)以及内部授权,签署本协议的是甲方的授权代表,并且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约束力。

  66.4甲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发生任何法律上的冲突。

  7乙方声明和保证7.1乙方是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7.2乙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7.3乙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一切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政府批准(如需要)及内部授权,签署本协议的是乙方的授权代表,并且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7.4乙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发生任何法律上的冲突。

  8承诺8.1甲方向乙方承诺如下:(1)甲方会采取一切所需之行为以履行其在本协议下之义务;(2)甲方将按照双方之间签署的具体服务协议,及时向乙方支付相应服务费;(3)甲方将会提供充分的资料予乙方及其审计师,以确保乙方得以根据适用法律、《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的机构的其他规定就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符合相关的申报及披露规定。

  8.2乙方向甲方承诺如下:7(1)乙方将按不逊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的条款向甲方提供相关工程服务;(2)乙方将按照甲方不时与乙方进行磋商而确定的要求和标准提供服务;(3)乙方确保其始终有符合标准要求的资源,能够按照甲方合理的要求提供服务;(4)乙方会采取一切所需之行为以履行其在本协议下之义务。

  9生效及终止9.1本协议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经乙方股东大会上独立股东批准,于2025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生效之日起三年。

  9.2本协议按下列方式终止:(1)本协议有效期届满;(2)双方达成一致终止本协议;(3)如任何一方(以下称“违约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并且违约方在另一方(以下称“守约方”)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构成违约行为,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做出补救,而违约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此等违约行为做出补救,则守约方可即时终止本协议;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不能补救,守约方可即时终止本协议;或(4)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终止本协议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而终止本协议。

  9.3在本协议终止前,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的机构的规则,本协议双方可以共同商讨签订新的工程服务框架协议,以保证本协议终止后协议双方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

  810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10.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和执行。

  如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市,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1保密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与本协议项下任何事宜有关的任何信息,但根据法律或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的机构或任何其他监管机关规定进行披露的除外。

  12通知12.1任何在本协议下需要送达的通知必须以书面作出,并必须按本条约定的地址或按协议一方不时向协议对方书面指定的有关地址或传真号码发送。

  任何上述通知必须以专人递送、挂号邮递或以传真发送;倘以专人递送,应在送达时视为收到;倘以挂号邮递寄出,应于回执日期视为收到;倘以传真发出,应于成功发出时视为收到。

  双方通讯地址如下: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邮编:100728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1202房间邮编:10072812.2通知或别的文件送达的时间为:9(1)当面送达:交付书面函件的时间。

  如在一般营业时间外收到,则以第二天的一般营业时间为送达(除星期六、星期日和中国公众假期),并由发传真者出示传真机印发的确认书表明传线若任何一方更改通讯地址或传真号码,应尽快按本条规定书面通知另一方。

  13附则13.1本协议任何条款有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的情况,均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效力或可强制执行性。

  13.2如果任何一方因任何不可抗力的事项使其无法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在本协议内的任何义务,不应被视为作出任何违约行为,但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事项的发生并提供证据。

  而另一方亦应视当时的情况而同意给予一段合理的时间去履行有关的责任和义务。

  13.3双方同意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承担一切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有关费用和开支,假如没有法律和法规规定者,则各自承担其应承担的部分。

  13.4除非取得本协议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本协议的另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13.5本协议构成双方就本协议内事项达成之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先前与该等交易有关的所有协议。

  13.6双方应作出、签署或促使作出或签署为使本协议条款生效而必需的所有进一步的行为和文件。

  1013.7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它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13.9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约束力,如同已被纳入本协议。

  (以下无正文)金融服务协议本《金融服务协议》(以下称“本协议”)于2024年9月日由以下三方在中国北京市订立:(1)甲方: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1202房间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吴柏志(2)乙方: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中国石化大厦7层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程忠(3)丙方:中国石化盛骏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香港湾仔港湾道一号会展广场办公大楼二四零三室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赵立鉴于:甲方作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国石化集团”)成员单位之一,愿意选择乙方、丙方作为为其提供各项金融服务的机构之一,乙方、丙方愿意提供该等服务,三方希望就上述乙丙两方向甲方提供该等金融服务之事宜作出安排。

  乙方为中国石化集团下属公司中依法专门干金融服务的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可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丙方为中国石化集团下属公司中的境外资金管理平台,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可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

  因此,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1服务内容及范围1.1本协议甲方包括甲方及其全资、控股企业,前述企业所属的各分公司,但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包括乙方及其所属各分公司;丙方包括丙方及其所属各全资子公司。

  1.2乙方、丙方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提供相关法律和法规允许乙方、丙方从事的存贷款、票据贴现和承兑、信用证、委托贷款、非融资性保函、结算、外汇以及别的金融服务。

  1.3甲方不得违反《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督管理要求》第五条第(二)项等甲方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与乙方、丙方通过签署委托贷款协议的方式,将甲方资金提供给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另外的关联方使用,但向非由甲方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企业来提供委托贷款,且该参股公司的另外的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委托贷款的情形除外。

  2服务原则及方式2.1甲方有权通过你自己的业务需求,自主决定提供存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及存贷款金额;乙方、丙方向甲方提供的存款服务,按照“用款自由”原则,甲方可随时且不受限制地提取款项以满足资金的灵活需求;甲方选择乙方、丙方作为为其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机构之一。

  2.2乙方、丙方将甲方列为其重点支持客户,承诺优先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且其于任何一个时间里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条件,均需遵循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

  2.3三方可以本协议的条款作为基础,根据自身的需求就实际发生的交易签署具体的金融业务协议。

  每份具体的金融业务协议应当载明必要的服务内容,并于任何重大方面符合本协议的各项约定。

  2.4乙方、丙方作为专业的资金集中管理平台,同时作为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或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不逊于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同期业务的条款及费率。

  3交易限额3.1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丙方合计的每日最高存款额及该等存款应收的利息总额每年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或等值外币)。

  3.2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相关法律和法规允许的综合授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贴现和承兑、信用证、非融资性保函等,含应计利息)每日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85亿元(或等值外币)。

  3.3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丙方向甲方提供相关法律和法规允许的委托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非融资性保函、结算、外汇及别的金融服务所收取的代理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每年不超过人民币0.6亿元(含等值外币)。

  4定价原则4.1本协议项下的各项金融服务的定价,遵守以下原则:4.1.1存款业务服务:乙方提供的存款服务,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利率确定存款利率,且不低于境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型存款的利率;丙方提供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境外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型存款的利率。

  4.1.2贷款业务服务:乙方提供的贷款服务,需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贷款利率,且不高于境内主要商业银行的同期同类型贷款利率;丙方提供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境外主要商业银行的同期同类型贷款利率。

  4.1.3票据贴现和承兑、信用证、委托贷款、非融资性保函、结算、外汇及别的金融服务:由三方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协商办理,费率或利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市场行情报价执行。

  乙方收取的费用标准或利率不高于境内同期主要商业银行所收取的同类费用标准或利率,丙方收取的费用标准或利率不高于境外同期主要商业银行所收取的同类费用标准或利率。

  5陈述和保证5.1乙方、丙方向甲方作出陈述和保证如下:5.1.1乙方是依法从事金融服务的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从事金融服务所需的所有资质和证照并于本协议有效期内持续有效,且基本财务指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督管理的机构的规定;丙方是依法从事金融服务的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从事金融服务所需的所有资质和证照。

  5.1.2乙方、丙方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5.1.3乙方、丙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政府批准(如需要)以及内部授权,本协议一经签署并生效即对乙方、丙方具有约束力。

  5.1.4乙方、丙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发生任何法律上的冲突。

  5.1.5乙方、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财务报告、风险指标等文件,同时确保向甲方提供的报表、文件、信息和资料真实、完整、准确、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5.1.6乙方、丙方应确保其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但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于乙方、丙方原因产生的责任除外。

  5.1.7一旦乙方或丙方发生可能危及甲方存款安全的情形或别的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风险隐患的事项,乙方或丙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甲方,甲方有权调回所存款项。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乙方或丙方应在合理时间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不会向乙方或丙方相应提供新增存款或发出新的存款指令:(1)乙方或丙方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乙方或丙方原因出现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2)乙方、丙方,或甲方的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另外的关联方出现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7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3)乙方按照《公司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持续不足以满足监督管理要求,且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险救助义务;(4)甲方制定的风险处置预案规定的其他情形。

  5.1.8乙方、丙方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协助中国石化集团成员单位通过关联交易套取资金,不得隐匿违规关联交易或通过关联交易隐匿资金真实去向、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5.2甲方向乙方、丙方作出陈述和保证如下:5.2.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5.2.2甲方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5.2.3除尚需甲方召开股东会并获得独立股东批准外,甲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政府批准(如需要)以及内部授权,本协议一经签署并生效即对甲方具有约束力。

  5.2.4甲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冲突。

  5.2.5甲方应提供并及时来更新下属公司名录等信息,同时确保向乙方、丙方提供的报表、文件、信息和资料真实、完整、准确、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5.2.6若发生可能危及乙方、丙方信贷资金安全的情形或别的可能对乙方、丙方信贷资金带来安全风险隐患的事项,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丙方。

  乙方、丙方有权依法停止发放尚未支付的信贷资金并要求甲方偿还已支付的信贷资金。

  6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6.1甲方与乙方、丙方发生业务往来期间,乙方、丙方应按照监管规定配合甲方提供风险评估所需的财务报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但法律和法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或者与风险评估无关的涉及乙方、丙方商业秘密的除外。

  甲方应按照监管规定对乙方、丙方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甲方按照监管要求对存放在乙方、丙方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如出现风险处置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甲方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积极采取措施保障自身利益;如乙方、丙方发生风险处置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或其他影响甲方资金安全的风险事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协助甲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采取措施维护甲方权益。

  6.3甲方与乙方或丙方发生业务往来应当严格遵循本协议,乙方、丙方在本协议项下提供金融服务的额度不得超过本协议约定的交易限额。

  若实际发生的交易额度超过本协议约定的交易限额,则甲方将根据其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披露义务(如适用)。

  7保密7.1甲、乙、丙三方对在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有关对方未公开的信息、资料、财务数据等均应严格保密。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其他方披露或用于非本协议目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协议期限8.1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成立,并将根据甲方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取得甲方股东会批准之后于2025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8.2如乙方、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违法违规、业务违约、资金安全性和可收回性难以保障等可能损害甲方利益或风险处置预案规定的风险情形,甲方拟继续在下一年度与乙方、丙方开展相关金融业务的,三方应重新签订下一年度的金融服务协议并由甲方股东会审议。

  9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9.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和执行。

  9.3如三方无法协商、调解本协议项下争议的,可通过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10附则10.1除非取得本协议其他方的事先书面同意,本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1202房间法定代表人:吴柏志本协议中,甲方全权代表其附属公司及联系人(不包括乙方及其附属公司,但包括关连附属公司),乙方全权代表其附属公司;甲方和乙方分别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1)双方希望就甲方向乙方提供文教卫生类、社区服务类、信息系统、采购服务等辅助服务及乙方向甲方提供教育培训、资产托管、采购服务、非在职人员管理服务等服务之事宜作出安排;(2)乙方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甲方是乙方的控股股东,甲乙双方之间的综合服务业务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的日常关联交易,同时构成《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称“《香港上市规则》”)下的日常持续性关连交易(以下统称为“持续关联交易”)。

  因此,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1定义及释义1.1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具有以下含义:2(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2)“附属公司及联系人”指各级附属公司及/或《香港上市规则》下的联系人,为避免歧义,本协议项下甲方的附属公司及联系人不包括乙方及其附属公司,但包括关连附属公司;(3)“关连附属公司”指甲方及其联系人于其中拥有至少10%直接股权的乙方附属公司(该10%水平不包括甲方及其联系人透过乙方持有该乙方附属公司的任何间接权益),及该等附属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4)“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的机构”指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5)“元”指人民币元。

  1.2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否则:(1)本协议一方包括其继承人或核准受让人;(2)在本协议中,“甲方”应根据其上下文的适用情形合理解释为(a)甲方,或(b)甲方及其全权代表的附属公司及联系人(不包括乙方及其附属公司,但包括关连附属公司);“乙方”应根据其上下文的适用情形合理解释为(a)乙方,或(b)乙方及其全权代表的附属公司;(3)本协议提及的条款或附件,如无其他说明,即指本协议的条款或附件;(4)本协议的任何条文不应被理解为禁止本协议延期、修改、变更或补充;(5)本协议标题仅为方便而使用,并不影响本协议的内容及解释。

  32综合服务2.1甲方根据本协议向乙方提供的服务包括:(1)职工培训、文化体育、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及其他相关或类似服务;(2)办公及厂区物业管理、食堂、集体宿舍、通勤、再就业服务中心及其他相关或类似服务;(3)代收代缴行政服务费、劳务、保险、保险经纪、共享服务(财务、人力资源、商旅及信息技术共享等)及其他相关或类似服务;(4)应用软件等信息系统以及与之相关的必要支持和服务;(5)采购产品服务;(6)其他服务。

  2.2乙方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提供的服务(与第2.1条项下服务合称“综合服务”)包括:(1)教育、培训服务;(2)非在职人员管理服务;(3)劳务承揽等其他服务。

  2.3双方同意,乙方无须仅从甲方获得本协议项下的服务供应,甲方亦无须仅从乙方获得本协议项下的服务供应。

  3运作方式3.1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理、互利互惠的原则履行本协议。

  43.2双方可以以本协议为基础,根据需要就实际发生的交易单独签署具体的服务协议。

  每份与乙方单独签署的具体的服务协议(以下称“具体服务协议”),于适用时,均需遵守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关于申报、公告和/或获得其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如适用)。

  每份具体服务协议应当载明必要的服务内容,并于任何重大方面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各项约定。

  3.3在具体服务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并经双方同意,具体服务协议可以调整,但该等调整需遵守一般商业惯例,符合本协议的原则。

  3.4按乙方上市地监管规定的要求,本协议项下的持续关联交易须制定交易金额的年度限额,若有关综合服务交易的年度限额需乙方董事会和/或独立股东批准,则该等交易的持续进行取决于乙方有关批准。

  4定价原则4.1本协议项下各项综合服务的定价须按本条的原则和顺序确定:(1)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如在任何时候,政府定价适用于任何特定服务,则该等服务将按适用的政府定价提供。

  (2)市场价格(含招标价):将按正常商业条款并基于下列方式厘定:独立第三方按正常商业条款在其日常业务运作过程中提供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管理层在确定本协议项下任何一项综合服务定价是否为市场价格时,至少应参考两项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同期可比交易。

  管理层在确定本协议项下任何一项综合服务的合理利润时,至少应参考两项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同期可比交易。

  5陈述和保证5.1甲方向乙方作出陈述和保证如下:(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甲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3)甲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一切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政府批准(如需要)以及内部授权,签署本协议的是甲方的授权代表,并且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约束力;(4)甲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发生任何法律上的冲突。

  5.2乙方向甲方作出陈述和保证如下:(1)乙方是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乙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3)乙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一切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政府批准(如需要)以及内部授权,并且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6(4)乙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发生任何法律上的冲突。

  6承诺6.1甲方向乙方承诺如下:(1)甲方将按不逊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综合服务的条款向乙方提供综合服务;(2)甲方将按照乙方不时与甲方进行磋商而确定的要求和标准提供综合服务;(3)甲方确保其始终有符合要求的资源,能够按照乙方合理的要求提供综合服务;(4)甲方会采取一切所需之行为以履行其在本协议下之义务;(5)甲方将按照双方之间签署的具体服务协议,及时向乙方支付相应综合服务费;(6)甲方将会提供充分的资料予乙方及其审计师,以确保乙方得以根据适用法律、《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就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符合相关的申报及披露规定。

  6.2乙方向甲方承诺如下:(1)乙方将按不逊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综合服务的条款向甲方提供综合服务;(2)乙方将按照甲方不时与乙方进行磋商而确定的要求和标准提供综合服务;7(3)乙方确保其始终有符合要求的资源,能够按照甲方合理的要求提供综合服务;(4)乙方会采取一切所需之行为以履行其在本协议下之义务;(5)乙方将按照双方之间签署的具体服务协议,及时向甲方支付相应综合服务费。

  7生效及终止7.1本协议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经乙方股东大会上独立股东批准,于2025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生效之日起三年。

  7.2本协议按下列方式终止:(1)本协议有效期届满;(2)双方达成一致终止本协议;(3)如任何一方(以下称“违约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并且违约方在另一方(以下称“守约方”)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构成违约行为,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做出补救,而违约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此等违约行为做出补救,则守约方可即时终止本协议;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不能补救,守约方可即时终止本协议;或(4)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终止本协议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而终止本协议。

  7.3在本协议终止前,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本协议双方可以共同商讨签订新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以保证本协议终止后协议双方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

  如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市,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9保密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与本协议项下任何事宜有关的任何信息,但根据法律或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任何其他监管机关规定进行披露的除外。

  10通知10.1任何在本协议下需要送达的通知必须以书面作出,并必须按本条约定的地址或按协议一方不时向协议对方书面指定的有关地址或传真号码发送。

  任何上述通知必须以专人递送、挂号邮递或以传真发送;倘以专人递送,应在送达时视为收到;倘以挂号邮递寄出,应于回执日期视为收到;倘以传真发出,应于成功发出时视为收到。

  双方通讯地址如下: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邮编:100728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1202房间邮编:10072810.2通知或其他文件送达的时间为:(1)当面送达:交付书面函件的时间。

  如在一般营业时间外收到,则以第二天的一般营业时间为送达(除星期六、星期日和中国公众假期),并由发传真者出示传真机印发的确认书表明传线若任何一方更改通讯地址或传真号码,应尽快按本条规定书面通知另一方。

  11附则11.1本协议任何条款有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的情况,均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效力或可强制执行性。

  11.2如果任何一方因任何不可抗力的事项使其无法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在本协议内的任何义务,不应被视为作出任何违约行为,但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事项的发生并提供证据。

  而另一方亦应视当时的情况而同意给予一段合理的时间去履行有关的责任和义务。

  11.3双方同意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承担一切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有关费用和开支,如果没有法律法规规定者,则各自承担其应承担的部分。

  11.4除非取得本协议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本协议的另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11.5本协议构成双方就本协议内事项达成之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先前与该等交易有关的所有协议。

  11.6双方应作出、签署或促使作出或签署为使本协议条款生效而必需的所有进一步的行为和文件。

  1011.7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它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11.9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约束力,如同已被纳入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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